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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动防)罚〔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半岛综合 发布时间:2024-07-25 09:17:23点击:1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当事人郑水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长乐区赤屿村与琅峰村交界处附近发现一处生猪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卸猪台1个,猪栏内有生猪28头,共计5916公斤,所有生猪均未佩戴耳牌。当事人郑水俤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郑水俤于2021年9月20日22时许从闽侯人小李处购买生猪28头,该批生猪均未佩戴耳牌且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郑水俤把生猪存放于长乐区赤屿村与琅峰村交界处的生猪经营场所内,准备好生猪标记的油漆瓶、地磅及升降卸猪台,陆陆续续将生猪卖给一些过路客,违法经营所得4900元。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当事人郑水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 郑水俤询问笔录。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现场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6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动防)告〔2021〕19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郑水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鉴于郑水俤积极承认错误,主动协助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郑水俤属于轻微违法,本案生猪违法经营所得4900元,猪栏内生猪5916公斤,按照福州市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9月份福州市生猪价格7.348元每斤,货值金额86941.54元,合计货值金额4900+86941.54=91841.54元,本机关决定对郑水俤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28头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6300元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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